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门源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门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门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门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门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3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海北华哥车友汇《微平台》”,让其发布一条“你好,我想在门源找三克麝香,有货的请联系我1673606****”的信息,“海北华哥车友汇《微平台》”于2020年8月11日13时55分将此信息发布在朋友圈。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见到发布的寻求麝香信息后,于8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某某并称其家中有麝香,两人约定于8月12日在门源县浩门东秀水小区南门见面商量。8月12日10时许,赵某某与王某某碰面后进入赵某某家中,被告人赵某某从家中卧室床底拿出装有六件野生动物制品的红色包裹,并把所有野生动物制品摆放在客厅茶几上,赵某某告诉王某某家中所存野生动物制品都是老一辈留下来的。王某某查看后要购买疑似“麝香”的野生动物制品1件(岩羊制品),赵某某告诉王某某这东西在家里放了二十多年,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是“麝香”,让王某某自己判断。经商议价格后,王某某以人民币2900元购买了疑似“麝香”的野生动物制品(岩羊制品)。王某某将疑似“麝香”的野生动物制品(岩羊制品)购买回去后发现是假的,同时将剥开麝香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要求赵某某退款,赵某某拒绝退款,王某某感觉被骗到门源县公安局浩门派出所报案。后门源县公安局浩门派出所转警至门源县森林公安局,赵某某到案后主动上交家中剩余5件野生动物制品。
2020年08月27日门源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的种类、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2020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所收购的疑似麝香的野生动物制品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6号检材,6号检材为岩羊所有。岩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马鹿制品4件、马麝制品1件、岩羊制品1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高某某、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王某某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门源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其收购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视频,被告人赵某某对送检的6号检材进行辨认的视频,赵某某向办案机关上交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的编号为1-5号物品进行拍照、封存的相关视频,侦查机关对涉案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鉴定时对相关检材开封、送检、取检过程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未经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未经批准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延靖
检察官助理:宋云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候审,住门源县**镇**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29970****。
2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处所候审,住门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0970****。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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