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澄江市人,家住澄江市**街街道**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间的一白天,一40多岁男子到王某某经营的云生农家乐饭店,向其兜售一张新鲜的箐鸡皮毛。王某某觉得好看,便以150元向该男子购下并制作成标本,挂于云生农家乐饭店内观赏。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动物制品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该物种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和兴
代理检察员:谢文强
2020年5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及所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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