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街**花鸟鱼宠物美容店,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奈曼旗大镇居民王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辽宁省锦州市中心市场购买了一只鹩哥,并将该鹩哥运至奈曼旗**镇**街,自己经营的**花鸟鱼美容店内出售。2020年6月29日,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在王某某经营的宠物店内查获待售的鹩哥1只,鹦鹉5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某经营的宠物店内查获的1只鹩哥鉴定为鹩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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