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淮阳县**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饲养为目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先后2次向淘宝店“**”经营者彭某某亮购买黄斑侧颈龟3只,并饲养于张家港市**镇**村**基地,其中1只黄斑侧颈龟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经鉴定,黄斑侧颈龟属于南美侧颈龟属,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的物种。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黄斑侧颈龟2只、龟壳1个;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付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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