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襄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家人在本市时代天街逛街时,遇见一耍猴人。遂与耍猴人经过商谈后,用自家的拉布拉多犬交换一只猕猴,放在自己酒店门前的铁笼中喂养。后经举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30日,经鉴定被扣押的猕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二级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猕猴已移交襄阳市动物园管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移交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一份。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川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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