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肖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冻体穿山甲,第二天肖某某销售一只9.2斤的冻体穿山甲给王某某,总价为2576元。
2017年11月,王某某再次联系了肖某某后,从肖某某处购买了一只8.5斤重的冻体穿山甲,总价为2380元。
2017年12月,王某某从肖某某处购买了9.2斤和8.4斤的活体穿山甲各一只,单价为780元/斤,总价为13728元,两人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货款。王某某收货后分别将穿山甲加工、食用。
2019年4月24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某主动退缴涉案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非税收入缴款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其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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