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71********,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街**委**组,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松原市宁江二分局建设派出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4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名为“峰元宝-文玩,饰品批发1526736****”购买四只羊角;2019年秋天,在前郭县**内,从陌生人手中收购四只鹰爪。经鉴定:4只羊角为黄羊角(黄羊角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只鹰爪为隼形目或鸮形目鸟类爪(隼形目鸟类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前郭县森林公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证人包某某、谭某某证言;
(三)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四)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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