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6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户籍所在地:文山州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住广南县**镇**社区**红砖厂中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给其小儿子王某甲治疗癫痫病,于2019年7月份的一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那佐乡街上以4000元钱向一个不知名男子购买了一只猴子,后王某某将该猴子带回家中进行饲养。2020年4月2日,广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开展打野专项行动巡查时,发现位于广南县莲城镇菜园社区菜园红砖厂中坡附近的王某某家中饲养着一只猴子,该猴子疑似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猕猴。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购买的猴子是哺乳纲Mammalia灵长目Primates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属Macaca的猕猴Macaca mulatta;猕猴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猕猴一只的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528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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