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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6月25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自家院内,使用粘网非法猎取鸟类。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隋某某、任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福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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