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村**组(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一组东南侧红星岭内的河内(哈尔滨市阿城区沙河林场49林班23小班内)徒手捕猎林蛙84只,并用塑料袋将捕猎的林蛙装好放至自家车库的冰柜中冷冻。经法鉴:送检的84只林蛙中有无尾目蛙科黑龙江林蛙6只;无尾目蛙科东北林蛙78只。均为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村**组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
2. 证人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黑龙江林蛙6只、东北林蛙7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菲
书记员:王思雨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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