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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宿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6月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武宁县**镇**村“背竹埚”山场、石坪村林管站老宿舍王某某家菜地,使用绳套设置陷阱、徒手抓的方式猎捕到小麂3只、王锦蛇1只,并将上述动物以66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猎捕的麂类野生动物为小麂,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王某某猎捕的蛇类野生动物为王锦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小麂和王锦蛇的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9300元。经查,武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有效期5年,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2.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狩猎,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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