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的猎捕工具粘网,采取三面围捕的形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4月27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鹌鹑13只,云雀1只,经鉴定被王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中云雀为国家“三有动物”,犯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在**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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