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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组,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季,被告人王某某用电机、铁丝等工具在西峡县******组猎捕野猪。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峡县******组,用自制的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猪两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雄

助理检察员:袁子淇

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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