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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下铁夹陷阱等禁用方式在来安县施官镇、独山镇非法捕杀黄鼬199只、鸟类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系黄鼬(199只)、珠颈斑鸠(1只)、山斑鸠(1只)、八哥(2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相关文件等。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4.指认、搜查、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共计20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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