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住自贡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自贡市自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头戴强光电筒照射青蛙的方式,在自贡市贡井区五宝镇吴家村五组一鱼塘边,非法捕获青蛙49只,并将该49只青蛙存放于自贡市**区**镇**村**组**号的家中。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贡井区五宝镇吴家村五组一鱼塘边,采用同样的方式捕获青蛙1只。王某某在非法捕蛙时,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巡逻民警挡获,并将其传唤至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五宝派出所接受讯问。2020年6月20日2时许,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民警在王某某的家中查获青蛙活体49只。王某某共捕获青蛙50只。
2020年6月27日,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捕获的50只青蛙为沼蛙47只,黑斑蛙3只,两个物种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陆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有证人刘某某英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真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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