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到临沭街道曹洼集市东北角公墓和临沭县气象局东北角500米处空地,利用粘网和诱鸟播放器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鹌鹑25只,后通过微信以183元的价格向高某某销售20只,剩余5只用于自己把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艺颖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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