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8********,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山场临时木屋。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明确从2017年 1月1日起,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永久禁猎区,其他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据此,从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山场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在梅县区**镇**村**山场设置捕鸟网猎捕画眉鸟,共捕获4只疑似画眉的鸟类动物,并将捕获的鸟类动物带回住处用鸟笼饲养着,期间有两只鸟类动物被放生。2020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梅县区**镇**村**山场一临时搭建竹棚的住处现场查获用鸟笼装着的疑似画眉的鸟类动物2只,随后在捕鸟现场查获捕鸟网1张。案发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2只鸟类动物(活体)物种名称为画眉,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等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秋红

检察官助理  罗惠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