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曹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扶沟县人民政府通告“扶沟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规定禁猎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2020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了为把玩鹌鹑,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15只鹌鹑、粘网、喇叭等,到扶沟县**镇**村北农田内架设粘网,15只鹌鹑、喇叭作为诱饵,猎捕鹌鹑,当日猎捕鹌鹑1只。同年10月8日,王某某架设的粘网、使用的诱饵等被扶沟县公安局曹里派出所查获,现场扣押鹌鹑23只、粘网5张、喇叭7个等。经鉴定,王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日本鹌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物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松涛
检察官助理 :吴 震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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