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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1221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11时35分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接渑池县公安局仁村派出所电话报案称:河南省渑池县**乡**村**组有人涉嫌非法狩猎。接警后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仁村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在王某某家发现非法狩猎工具“电猫”一套。现已查明: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区仁村乡红花窝村使用禁猎工具“电猫”架设电网非法狩猎两次,猎获野兔3只,后与该妻子孟某某食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等;2、证人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组**号,电话:136 398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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