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宁海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海县**镇**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宁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桔子地,以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猎野生蛙,共抓获28只野生蛙,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所抓获野生蛙已放生。经鉴定,该28只野生蛙有27只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政府通告、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全年禁止猎捕的野生两栖类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