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组,住安陆市**乡**路**号**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防止鸟类啄吃其种植的蔬菜,遂买来粘网1张并架设在辛榨乡**村**组**塘堤其菜地上,共粘住野生鸟类3只,并致死。经安陆市林业局、安陆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证明,王某某所猎捕的3只死体鸟类分别为乌鸫2只、灰喜鹊1只,均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安陆市林业局、安陆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乡**路**号*楼家中(联系方式:1827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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