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来凤县**乡**村,小地名“***”的山林中安放3个猎夹,套得野猪一头,王某某用木棒将野猪打死后与他人分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野猪弹簧套照片、竹鸡笼照片、钢丝套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提取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廖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猎夹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斌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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