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长凼村小地名大风垭的山林中,使用逆变升压器、电瓶、铁丝组装成的电捕器猎捕了二头野猪,将逆变升压器和电瓶存放于王某甲家中,将猎获物二头野猪用于自食。经认定,涉案作案工具系禁猎工具电网。
案发后,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逆变升压器和电瓶。
2020年4月26日,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谭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份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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