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住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镇**村,2015年曾因猎捕野生动物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行政罚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国庆节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告人王某某在宁武县东寨镇石窑沟村羊搂沟放置了自制的3个长约1米的钢丝猎套,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王某某前后一共捕获3只獾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岚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803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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