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3********,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19年6月1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逆变器、电瓶、电容及细铁丝在**乡**村**组刘某某耕地内架设电网欲猎捕野生动物,期间未猎捕到野生动物。26日上午,**村村民张某某在自家耕地里除草时被王某某架设的电网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区架设电网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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