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2018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19时许至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头灯、弹弓、钢珠、干扰器等物品,到高密市**镇**村北的树林内,采用夜间照明方式、用弹弓发射钢珠猎杀斑鸠35只。其中王某某捕杀斑鸠33只。
经鉴定,王某某所捕杀的斑鸠为珠颈斑鸠,位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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