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县**乡**村**屯**组。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1日,在农安县新农乡高家坨子村西杨家屯南侧的杨树林里,明知所在区域为禁猎区、禁猎期的情况下,使用 “粘网”进行狩猎,捕捉鸟类。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勘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粘网进行捕捉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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