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于在柯渡镇木刻村委会**村杨家大坟的玉米地旁利用猎捕工具(线圈扣子)猎捕到两只疑似中国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箐鸡)。其中,一只疑似白腹锦鸡以人民币现金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康某某(另案处理);另一只疑似白腹锦鸡被猎捕工具致死后被王某某带回家食用。

2018年4月间,杨某某(另案处理)因位于**镇**村委**村团脑包养鸡场的鸡被野生动物偷食,杨某某请被告人王某某到鸡场利用铁夹子帮助猎捕偷食鸡的疑似豹猫,疑似豹猫被猎捕后,杨某某利用十字镐将其杀害致死并和王某某一起食用,疑似豹猫皮被被告人王某某带回其家中观赏。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家中的一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一只疑似豹猫死体交给民警,康某某将其家两根疑似白腹锦鸡羽毛交给民警。经鉴定,王某某家中的一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锦鸡;王某某家中一只疑似豹猫(豹猫皮)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亚洲金猫;康某某上交的两根疑似白腹锦鸡羽毛至少来源于一只白腹锦鸡。

另外,2013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村杨家大坟的玉米地旁以及其家中利用狩猎工具狩猎野生动物多只。其中,狩猎到野生动物环颈雉2只,1只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另1只送给刘某某;狩猎并杀害野生动物黄鼬1只、九角灵(音译)1只。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锦鸡两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亚洲金猫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860****;保证人杨红兴联系电话1998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2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