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8********,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彝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乡**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8月25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墨江县**乡**村**组“**地”(地名)自家玉米地内捕获2只野生鹦鹉,后将鹦鹉带回家中。7月29日,王某某以6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只野生鹦鹉出售给同组的白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白某某将2只野生鹦鹉带回家中饲养,期间被本村护林员罗某某发现,经罗某某劝诫后于2020年8月3日早上主动将2只鹦鹉上交给罗某某。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只疑似野生动物鹦鹉物种均为灰蓝头鹦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0元每只,总价值为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鹦鹉(照片);2.书证: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白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墨江县**乡**组**号,联系电话:1508794****。
2.移送本案卷宗3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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