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65********,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绿春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绿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5时许,在绿春县**乡**村委会**公路(**至**公路5公里800米处)下方叫“**”(哈尼语小地名)的地方,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正准备出售疑似蜂猴的野生动物活体,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绿春县森林公安局进行调查。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通知后准时到达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程师鉴定,王某某猎捕的疑似野生动物为野生蜂猴,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拉丁学名:NyctcebuscoucahgBoddaert灵长目,懒猴科,蜂猴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危害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静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515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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