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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51********,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绥棱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绥棱农场六分场南河套养蜂, 5月份王某某在养蜂的林子里捡到一个破旧的粘网,用木棍支撑起来, 6月份该粘网粘到两只飞龙(发现时已死亡),王某某将粘到的飞龙带回家冷冻在冰箱中,在冬天准备出售时被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发现。经鉴定王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飞龙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尾榛鸡。

2019年11月24日,绥棱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经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时系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凤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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