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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苗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昭通市昭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五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昭阳区**镇**村小地名**处**里将一只幼年箐鸡猎捕回家喂养。2019年7月3日,被昭阳区**包自然保护区派出所民警巡查时查获。经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猎捕的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经济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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