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街上购买了大烟种子,后在其家中院子里撒种种植,罂粟出苗后,2019年03月26日10时20分,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王某某种植罂粟苗共计131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勘验资料: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及销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株数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