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阳市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滑县**镇**村北地的“**牧业厂”内1号厂房与2号厂房之间的一片宽约0.8米,长约27米的菜地中非法种植了罂粟苗。2018年04月15日11时许,被高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铲除、清点,王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计555株。经鉴定:王某某所种植物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现场照片;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威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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