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县**乡**村委会**组**号自家房屋旁边的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于年12月6日15时被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其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662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云南省**市**县**乡**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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