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街**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号**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队东南侧民房内种植植物2316株。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种植植物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种植植物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于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室,联系电话:1886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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