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16时许,封丘县公安局居厢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封丘县居厢镇柏寨村王XX在柏寨村自己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当场当场铲除后经清点共计843株。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王XX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科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扣押清单、销毁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报告1份;
4.勘验、检查等笔录:封丘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X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阔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村XX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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