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X,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庄**号。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1时21分许,民警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庄村走访时中发现村民王**家门口种植疑似罂粟苗,经民警当场清点达508株,后经鉴定被告人王**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 王 涛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134********)。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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