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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3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3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县***乡**庄西边自家田地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0 日12时许,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对王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进行铲除并清点,经清点共计157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1571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系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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