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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大烟壳种子撒在淅川县九重镇范岗村葛中组自家后院的菜地里。2019年12月12日上午被淅川县九重镇派出所民警查获,遂对王某某家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经清点,王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为812株。经抽样送检鉴定,王某某种植的植物品种为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葛某甲、葛某乙证言;3.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徐立倩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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