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麻栗坡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走访时发现王某某在麻栗坡县**乡**村委**组冯某某家的地里,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经铲除清点共计1867株,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867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助理检察员:华义立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2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