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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43********,汉族,文盲,农民,住单县**乡**村**街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单县**乡**村**街村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单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3月22日当场查获并铲除其非法种植的罂粟16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物证: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由单县农业局出具的鉴定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罂粟仍非法种植16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敬如

检察官助理谢囡囡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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