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江村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江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食用罂粟苗,在其院子里面种植罂粟。2020年2月8日,扶沟县公安局江村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铲除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经清点共计990株。经鉴定,王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上述罂粟苗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食用罂粟苗而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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