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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04月2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春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将在自家地头采摘到的罂粟种子,种在其位于通许县**乡**村自家院子里。2020年03月16日15时许,通许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将王某某家中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并清点、扣押。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种植的660株的疑似罂粟的植物均为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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