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47********,汉族,文盲文化,务农,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1月14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屋后的菜地中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1月14日,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020株。经鉴定,送检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清点、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潜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鄢陵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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