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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44********,汉族,文盲,住泗阳县**乡**小区**号楼车库(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务农。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泗阳县**乡**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菜地内墙根播撒罂粟种子。2020年3月12日,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查货疑似罂粟的幼苗若干并依法对上述疑似罂粟苗植株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076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样品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罂粟为国家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107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8213****、1811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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