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向一名男子购买菜种时,男子附送了一个罂粟果,称可以治鸡病。被告人王某某将罂粟果拿回家和辣椒种放在一起。2019年7、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辣椒地里采摘辣椒时,发现一株结了一个罂粟果的罂粟,便将罂粟果摘下来。2019年农历冬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罂粟果里的种子播撒在其住房院坝下面的地里,打算用来医治鸡病。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拔除后清点共计589株,抽取样本送检,后将其余罂粟幼苗销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种植罂粟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幼苗589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抽样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属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永昌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处所:湄潭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8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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