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巡逻至被告人王某某家西边的空宅基地内时,发现王某某在该空宅基地内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民警当场予以铲除和清点,经清点共计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251株。2020年3月23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是罂粟。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检察官助理:唐一涵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于河南省长葛和尚桥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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