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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烟台**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沙河路**号,住威海市环翠区**九里小区**号楼**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镇**村种植毒品原植物1196株用于自己食用,后被公安机关铲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种植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清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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