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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上午,肥东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儿媳黄某甲房屋后院内非法种植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657株。民警对该罂粟予以铲除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郭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及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5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政俊

助理检察员  邹小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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